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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同等學力申碩法學真題回憶及其參考答案(回憶版)

  對于想要報考在職研究生的考生而言,了解歷年考試真題是十分有必要的。2021年同等學力申碩法學考試已結束,我們為大家第一時間整理了真題及答案,已完成考試的考生可參考以下內容進行估分,未參加考試的考生可提前為日后的考試做好準備,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不定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50分)

  二、名詞解釋(每小題3分,共15分)

  1.法律效力等級

  [參考答案]法律效力等級,又稱法的效力位階,是指在一國法的體系中,不同法律規范因制定或認可的國家機關地位不同或其他原因而形成的在約束力大小或強弱方面的等級差別。在法的位階中處于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級,其效力也是不同或相同的,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2.秋審制度

  [參考答案]秋審是清代最為重要的死刑復核制度,號稱“秋審大典”,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秋審審理的主要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等重要官員會同審理,所復審的死刑案件按其性質和情節分別予以處理。

  3.人格尊嚴

  [參考答案]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維護尊嚴的重要方面,具體包括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4.賭博罪

  [參考答案]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客觀方面變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5.非營利性法人

  [參考答案]非營利性法人,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三、簡答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參考答案]法律行為是指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其特點是: (1) 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性; (2) 法律行為具有社會性;(3)法律行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為可以分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有效行為與無效行為、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法律行為的結構包括法律行為的內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2.鑄刑書與鑄刑鼎的關系

  [參考答案]鑄刑書,是指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于鼎上,公之于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公序良俗原則

  [參考答案]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時,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則的條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風俗習慣進行民事行為;另一方面,民事糾紛的仲裁者在法律規定不足或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范的條件下,可以運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與善良風俗習慣處理糾紛。總體來說,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

  四、論述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1.1982年憲法規定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參考答案]公民的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作某種行為,以及要求國家或者其他公民或者組織作某種行為或者不作某種行為的資格。公民的義務是指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公民必須作某種行為或者不作某種行為的責任。在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方面,1982 年憲法與以往憲法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 突出了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重要地位。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原來的第三章移到第二章,即“總綱”之后,“國家機構”之前,表明保護公民權利的地位重于國家機構,反映了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價值取向;

  (2)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款有所增加,內容更加充實。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文由1954年的14條、1975 年的2條、1978 年的12條增加為1982年的現行《憲法》的18條; 

  (3) 強調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條件。1982 年《憲法》注意從法律上和物質上保障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實現;

  (4)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并重,強調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一致性。

  2.論述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征

  [參考答案]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犯罪預備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

  (2) 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著手前停止下來;

  (3) 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

  (4) 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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