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安排
| 考試科目 | 考試時間 | 考試 地點 | 考生 人數 | 考場 數目 | 涉及班級 | 考試 形式 |
21070103A02 矩陣論 | 2021-12-29(周三) 15:00-17:00 (2小時) | 校本部 | 151 | 3 | 校本部:J1 | 開卷 |
11050202A01 學術交流英語I | 2021-12-29(周三) 15:00-16:40 | 校本部 鐵道校區 湘雅新校區 | 1478 | 34 | 校本部:本1-12、本20-23 新校區:新1-15班; 鐵道:D1—D16 湘雅:C1-C5 | 閉卷 |
二、注意事項
1.考生應提前20分鐘進入指定考場;開考30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以曠考論;考試結束前30分鐘后才允許提前交卷離場;考試期間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原則上不得上廁所。
2.請攜帶本人身份證或校園卡或研究生證入場,對號入座參加考試。
3.考試時須將手機(須關機)、書籍(開卷考試時除外)、包裹等物品放于規定位置,不得放置在考生身邊。
4.所有答案均須填寫在答題紙上,填寫在試卷、草稿紙上無效。
5.2016級-2021級研究生可在學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個人信息頁面“考試信息”模塊中查看本人參加本次考試的時間、校區、考室及座位號等具體考試安排。
6.2015級及以前研究生考試安排如下:
| 學號 | 姓名 | 考試科目 | 考試 校區 | 考場 號 | 座位 號 | 考試 教室 | 考試時間 |
148001006 | 湯*瑒 | 11050202A01 學術交流英語I | 湘雅新校區 | 26 | 31 | 前棟T310 | 2021-12-29 (15:00-16:40) |
1556170008 | 劉*良 | 11050202A01 學術交流英語I | 校本部 | 21 | 01 | 科教南樓 205 | 2021-12-29 (15:00-16:40) |
1569170069 | 雷* | 11050202A01 學術交流英語I | 湘雅新校區 | 26 | 05 | 前棟T310 | 2021-12-29 (15:00-16:40) |
7.前期申請“緩考”或須“補考”研究生本期須重新選課(選課班級須選本次考試涉及班級)方能參加本次課程考試。有此類情況研究生若未選課,請盡快在學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完成補選課并告知我辦安排參加本次考試。
三、考試紀律
考生應嚴格遵守《中南大學研究生考試規則》(見附件1),違紀者按照《中南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校長令﹝2017﹞14號)(見附件2)執行,并報學校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進行嚴肅處理。
違紀行為包括:
1.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
2.攜帶規定以外物品進入考場且不按監考教師要求放置;
3.接傳、交換、抄襲他人答案的,或將自己答案讓他人抄襲;
4.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
5.由他人代考;
6.在考場內吸煙,擾亂考場秩序,經勸阻仍不改正;
7.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8.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其它考試材料;
9.其它考試作弊行為等。
特別強調:嚴禁冒名頂替參加考試,一經發現,代考者和被代考者均將受到嚴肅處理;考試中嚴禁使用手機、嚴禁夾帶參加考試,一經發現一律均按違紀論處并上報。
四、聯絡信息
中南大學研究生院培養辦:鮑老師(88836997,1024704355@qq.com)
中南大學研究生院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1:
中南大學研究生考試規則
1.參加考試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沉著應考,誠實誠信。
2.考試一律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內進行。
3.參加校內考試須持有效證件:校園卡或研究生證或身份證,無證件不能參加考試。非應試學生不得進入考場。
4.按時進入考場,服從監考教師安排,對號入座。
5.閉卷考試不允許自帶紙張入座,應主動將所帶書包、書籍等資料和物品按監考教師指定位置集中存放;開卷考試不允許互借資料。
6.考試時不允許攜帶通訊工具入場。考試中發現考生使用手機,一律以舞弊論處!
7.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準進入考場,逾時以曠考論;考試結束前30分鐘才允許提前交卷離場;考試過程中不得擅自離開考場。
8.答卷時不得私自互借資料、計算器、計算用圖表等文具,如有特殊情況須向監考教師提出申請。
9.一律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書寫(特殊規定除外)答題,將自己的專業班級、學號、姓名、考場座號等信息填寫在答題紙指定位置。
10.考試開始時,應先檢查試卷,如遇存在印刷質量問題,請監考教師更換;考試過程中如有疑問不得大聲喧嘩、左顧右盼,必須舉手示意,等待監考教師答復,不得要求監考教師對題意或試題內容予以解釋。
11.考試時間到,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整理好,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監考教師收卷。
12.凡發現違紀作弊者,將按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附件2:
中南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校長令﹝2017﹞14號)
(節 錄)
第三節 對考試、競賽中違紀、作弊行為的處分
第二十條在校學生參加各級行政部門、學校舉辦的各類考試和競賽,無論是否在校內進行,凡有違紀或者作弊行為的,當次考試和競賽成績一律無效,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學生考試有下列行為之一,定為考試違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一)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影響考場秩序的;
(二)考試時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者未經監考人員準許私自調換座位的;
(三)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試圖作弊的;
(四)拒絕出示身份證件的;
(五)閉卷考試在監考人員發放試卷時仍未按規定將書包、書籍、筆記、復習資料、各種電子通訊工具或者電子記事本等放在指定地點的;
(六)違規自帶答題紙、草稿紙或者將答卷(含試題冊、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八)對他人無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紙未加拒絕或未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的;
(九)其他違反考試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
(一)未經允許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或者在身體、衣物或其他身邊物品上載有與考試相關內容的;
(二)偷看或抄襲夾帶資料、他人試題答案,或者為他人偷看或抄襲夾帶資料、試題答案提供便利的;
(三)利用說話、約定手勢等形體語言傳遞與考試相關信息、答案的;
(四)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五)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第二十三條學生有下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偽造考試證件的;
(二)使用手機或者其它電子信息與通訊設備作弊的;
(三)參與團伙或者集體作弊的;
(四)傳播試卷、試題、答案的(含向3人及以上成員的微信、QQ群等信息平臺或公共網絡平臺發送試卷、試題、答案的);
(五)利用其他機會在考場外偷看考試相關資料、與其他考生交談有關考試內容的;
(六)偽造成績、偷竊試卷、試題、答卷、答案的;
(七)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八)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或者涂改他人答卷姓名據為己有的;
(九)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
(十)本人或者協助他人以其它不正當手段提供、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
第二十四條同時符合上述二十三條所列三款及以上作弊行為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策劃組織團伙作弊、集體作弊或者第二次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未盡之處詳見《中南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校長令﹝2017﹞14號))